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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银川市人民政府2004年10月22日公布的《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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