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2)
工程类别科目培训内容包括: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典型案例剖析;其他需要具备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可靠性和质监中心通过电力质监信息系统组织开展考试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质监专业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个学时。
电力质监机构以集中授课方式开展的质量监督业务培训时间,纳入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统计范围。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电力质监机构负责质监专业人员年度考核具体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质监专业人员应当在可靠性和质监中心规定时间内填报年度考核表(见附件2),原则上应当向通过其能力确认的电力质监机构申请年度考核。需要变更考核机构的,应征得通过其能力确认的电力质监机构和拟变更的电力质监机构同意。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在质量监督过程中违反廉洁纪律的;
(二)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电力质监机构工作安排的;
(四)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度文件规定要求进行质量监督的;
(五)在质量监督过程中,两次及以上提出错误监督意见、整改意见或对应当发现的重大问题没有发现的;
(六)所监督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因监督失职,被追究责任的;
(七)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未达到8小时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九)存在其他违反质量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质监专业人员在其他电力质监机构组织的质量监督相关工作中,存在以上第(一)(二)(三)(四)(五)(六)(九)款情形的,相关电力质监机构应记录在案,并函告当年度对该质监专业人员进行考核的电力质监机构。
第十五条 电力质监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可靠性和质监中心。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次年不得再次申请能力确认,其中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情形的,终身不得申请能力确认。
第五章 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在质监专业人员名录范围内,可靠性和质监中心通过择优遴选、电力质监机构推荐等方式建立专家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履职情况动态调整专家库。
第十八条 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能力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身体健康;
(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能力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四)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质量监督或工程建设相关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愿意参加并能够胜任国家能源局组织的相关工作;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奖励的优先推荐和遴选。
第十九条 专家推荐、遴选程序:
(一)由电力质监机构推荐或可靠性和质监中心邀请的质监专业人员填报专家推荐表(见附件3),经工作单位和电力质监机构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可靠性和质监中心。
(二)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择优遴选,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后,印发文件向社会公布专家库名单。
第二十条 专家职责:
(一)参加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关制度规定及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参加国家能源局组织的调研、检查、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和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等工作;
(三)参加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相关研究工作;
(四)完成国家能源局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可靠性和质监中心终止或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提交退出申请的;
(二)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家能源局组织的相关工作或不能较好履行相关职责的;
(四)在国家能源局组织的相关工作中,不服从统一安排和要求,影响正常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力确认是指电力质监机构对申请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专业技术能力的确认。
本办法所称质监专业人员是指通过能力确认、年度考核,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能力确认申请表
2.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年度考核表
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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