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首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4)
【调解方法及结果】
本案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及股权转让等复杂问题。近二十年间,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股权转让、确认股东资格、所有权纠纷、不当得利等多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深入分析错综的案件事实和复杂的法律关系,通过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多年纷争。一是深入基层,深挖实情。走访出售某丽大厦的当地某管理站了解企业改制的背景情况,还原高某某一方购买某丽大厦的过程;前往工商登记部门,调取历次股权转让的备案资料,查明具体转让的金额;查阅当地多家银行档案,从尘封的档案中调取相关款项的支付记录;最后,到某丽大厦物业现场实地了解该大厦经营状况和商业价值。二是“对症下药”,促成和解。充分调查后,当即组织当事人座谈,并将葆某公司现任股东引入调解中。法官分别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工作,让高某某一方意识到自己在股权转让中存在过错才导致利益受损,让公司及其股东认识到如果不在本案中解决纠纷,后续还可能会衍生其与韩国籍赵某之间的诉讼,造成诉累。通过寻求双方“最大公约数”,最终某丽大厦的全部争议形成一揽子解决方案。三是案结事了,解开“心结”。调解协议达成当天,葆某公司的现任股东动情地说:“感谢最高法院,为了案结事了,苦口婆心帮助解决问题。祝你们工作顺利,好人自有好报!”调解后,合议庭继续关注、跟踪调解书的后续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各方义务均已顺利履行完毕。至此,这起涉及1栋大厦、3方权利主体、10余起关联诉讼、近20年剑拔弩张的纠葛画上圆满句号。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巡回审判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秉持“如我在诉”意识,主动开展巡回审判。一是坚决落实“当巡则巡、能巡尽巡”工作要求。对于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诉累的,有利于加强对下指导、作出引领示范、回应社会关切的,有利于有效化解矛盾、就地解纷、宣传法治的,积极巡回审判,就地化解矛盾。二是做到真巡回、重实效。合议庭深入当事人住所地、案件发生地、主要证据所在地等,与当事人面对面、实打实地开展工作,做到既“定分”,又“止争”。三是依托巡回审判加强条线监督指导。切实践行“巡回就是调研、办案就是指导”的工作理念,切实依法纠错,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巡回一件、指导一片、治理一面”。此案的圆满解决不仅降低了涉诉民营企业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损耗,更向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平等保护、主动服务民营企业的鲜明司法导向,实现了从“关注案件结没结”向“重视问题解没解”的转变,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例五
采用“一案调、多案结”调解策略 一揽子联动化解境内外多起诉讼
——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与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与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签订总价值人民币1500万余元对流烤箱的独家定制供货协议。双方约定分三批交付定制对流烤箱5万多台,后续交易过程双方发生争议。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诉请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支付余款并继续履行剩余定制烤箱的提货义务,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依约调减货款并赔偿损失。案件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令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向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支付货款120多万美元及以FOB方式向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提货3000多台烤箱;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向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支付运费损失1.7万余美元。后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不服,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调解方法及结果】
本案为跨境贸易纠纷,佛山中院经梳理案情,发现双方建立的产业链合作关系面临考验,美国某公司就涉案争议在美国提起关联诉讼。为实质性化解双方争议,修复两方合作关系,法院制定一揽子解决方案,努力争取实现双赢效果,化解双方境内外多起诉讼,减少双方为应对诉讼带来的不必要成本。法院提出“分节点履行+延续合作可能”的柔性方案,并委托佛山中院诉前和解中心调解员协助组织多轮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调解书约定三项内容:一是互撤境内外关联诉讼,美国某公司支付和解金;二是佛山某电器公司配合美国某公司修复信用资质;三是由佛山某电器公司自行处理未提货烤箱,避免美国某公司高额清关成本。
【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运用“一案调、多案结”调解策略和“风险共担、利益平衡”调解机制,实现多起境内外诉讼的联动化解,为跨境贸易纠纷化解提供高效解纷样本。针对关联诉讼衍生风险叠加的特点,佛山中院以本案为切入点,系统性梳理涉案企业的潜在争议,通过重构合作信任,推动双方系统性化解面临的信用保险冻结、平行诉讼赔偿、产业链断供三重危机,避免涉案企业超百万美元潜在损失。本案创新“关联性审查+系统性化解”实践,通过一揽子解决条款互撤境内外关联诉讼,避免中外企业因相互诉讼带来的风险;通过互助修复信用条款,维护中外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信誉和持续经营能力;通过延续合作的柔性处理方案,为中外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基础,为跨境贸易纠纷的一揽子解决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经验,是司法服务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和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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