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跨电网经营区常态化电力交易机制方案的复函(3)
跨经营区电力现货交易立足我国当前电力系统和电力体制基本格局,发挥两网经营区电力现货市场平台作用,利用跨经营区输电通道富余能力,促进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和余缺互济。国调中心、南网总调联合开展跨经营区电力现货交易运营,允许双方市场成员平等参与,按照一方主体存在需求时,前往另一方现货市场进行购售电的方式组织交易,交易中考虑输电费用,交易关口为大型直流工程或联网工程产权分界点。根据两网经营区电力电量平衡管理特点,分场景设计交易组织流程,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交易组织时序开展交易组织工作。(一)南方电网经营区主体参与省间电力现货市场场景为南方电网经营区市场成员根据需要参与省间电力现货市场进行购售电的交易。市场成员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申报,经南方电网汇总后形成两网联络线关口处申报信息,推送至省间电力现货交易平台。国调中心依据申报信息,组织省间电力现货市场统一出清,确定跨经营区现货交易成交电力和价格分时曲线。南网总调将跨经营区现货交易电力曲线作为边界条件,进一步组织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统一出清。
(二)国家电网经营区主体参与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场景为国家电网经营区市场成员根据需要参与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进行购售电的交易。市场成员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申报,经国家电网汇总后形成两网联络线关口处申报信息,推送至南方区域电力现货交易平台。南网总调依据申报信息,组织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统一出清,确定跨经营区现货交易成交电力和价格分时曲线。国调中心将跨经营区现货交易电力曲线纳入跨省跨区预计划。
五、安全校核与执行
对于双方联合组织的跨经营区中长期交易预成交结果,北交将预成交结果按国家电网经营区交易规则开展协同出清后,提交国调中心开展安全校核,广交将预成交结果提交南网总调开展安全校核,由国调中心和南网总调出具校核意见,北交、广交按规则对预成交结果进行调减,满足安全校核要求,其中具有通道优先使用权的交易相关方达成的交易应优先保障。安全校核结果由负责出清的电力交易机构按“双方取小”原则汇总,形成正式成交结果,并由北交、广交分别向本侧市场成员发布。国调中心、南网总调会同相关网省调,加强交易执行管理,保障交易结果执行。跨经营区中长期交易结果应物理执行,并作为各经营区内现货市场的运行边界。
南方电网经营区主体参与省间电力现货市场,按照《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试行)》相关要求开展安全校核。国家电网经营区
主体参与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按照《南方区域电力市场现货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开展安全校核。
六、交易结算
跨经营区交易按照调度实际执行结果(调度计划执行曲线)和物理(关口)计量电量,由北交、广交联合开展跨经营区交易日清分、月结算。两网共享跨经营区通道相关计量数据以及大型直流工程配套电源的相关上网侧计量数据,并通过平台交互。送出方所属经营区电力交易机构负责产权分界点各类交易清分,结算数据通过交易平台传送至对方,对方组织相关市场成员核对并将确认信息回传后,北交、广交各自负责出具本经营区相关结算依据。其中,产权分界点结算依据的完成时间应同时满足双方市场规则规定。原则上北交、广交以大型直流工程或联网工程产权分界点划分,各自按照各自规则处理本经营区域偏差。双方协商并逐步推动规则对接。
绿电交易的绿证按照“三者取小”原则结算。受入方所属经营区电力交易机构按绿电交易合同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二者取小”后,将取小结果提供给送出方所属经营区电力交易机构,由送出方所属经营区电力交易机构结合相关信息按照“三者取小”原则确定结算数据并传送至对方,经市场成员确认后形成结算依据。
七、信息披露及市场服务
(一)信息披露
依据《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等国家政策文件要求,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国调中心、南网总调、北交、广交等信息披露主体分别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跨经营区交易相关信息。(二)市场服务
北交、广交共同明确市场注册共享信息格式,市场成员存在跨经营区经营或交易需求时,根据交易组织需要,将注册信息推送至另一方交易平台,实现“一地注册、全国共享”。建立跨经营区客户诉求工单处理机制,若不涉及对侧,由属地经营区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处理,对于交易纠纷等涉及对侧的客户诉求,通过线上推送至另一方交易平台共同处理。
八、交易平台
两网同步完善交易平台功能建设,制定信息交互清单、标准格式和交互接口,实现市场成员“一地注册、全国共享”,确保交易组织、校核调整、计量结算等信息及时、无误交互,为跨经营区交易协同高效开展奠定平台基础。
九、闽粤直流输电费用
在保障福建、广东之间的交易优先使用闽粤直流通道的基础上,秉持“公平开放”原则,充分利用闽粤直流通道富余能力开展跨经营区交易。非福建、广东两省之间的交易,使用闽粤联网输电价暂按每小时 2.56 分/千瓦收取,网损折价暂按上一年综合线损率计算。输电费由合资公司收取后,各按50%冲减福建、广东两省容量电费。后续研究适应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输电权交易机制,在保障福建、广东两省利益的前提下,提升输电通道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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