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
9.检察机关应当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加快推进检察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依托“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运用”的数字工作模式,推动检察信息化升级转型。强化执法司法协作配合机制建设,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力度,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制度,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首府现代化建设。
10.检察机关应当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强化自身建设,全面提升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落实检察官权力清单和检察官任职回避、员额退出、员额动态调整机制。畅通优秀检察官助理入额渠道。加强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落实聘用制书记员、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及保障制度。完善检察官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健全因依法履职受到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健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常态化落实机制。
三、构建完善法律监督保障体系,凝聚推动首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法治合力
11.公安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协同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及时办理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以及提出的监督意见并按时反馈结果。建立完善对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联合督办、业务研判等工作机制。
12.审判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建立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充分说理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围绕审判、执行活动中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应当认真办理并按时反馈。建立与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立案、裁判、调解、保全、执行等司法信息实时共享机制。贯彻落实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13.刑罚执行、监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按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看守所、社区矫正等巡回检察工作。推动检察机关监管场所与看守所两网一线互通。
14.监察机关应当完善与检察机关衔接配合机制。加强执行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办案程序衔接、证据标准相一致的规定,落实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及退回补充调查机制。对检察机关移送的不依法配合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的问题线索,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15.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推动构建府检联动机制,将依法支持、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加强业务经费保障。加快推进各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的数据共享机制建设,通过运用大数据积极打通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壁垒。进一步强化政府层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效衔接。
16.相关单位应当自觉维护法律监督的刚性。对检察机关依法查询、调取、复制相关卷宗和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复议。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不接受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通报其上级主管机关、主管部门,必要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全面依法治市(旗县区)和平安建设考核指标体系要求,积极推动检察建议全面落实。
17.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市、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审议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监督有关单位自觉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审判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工作报告应当纳入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应当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并及时报告结果。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检察机关之间要加强联系和配合,共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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