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
乌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十二号
《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4月29日经乌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经2025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5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由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
(2025年4月29日乌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功能,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乌海市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乌海段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支流。
第三条 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自然规律,坚持生态优先、系统治理、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黄河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黄河河道的统一管理;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组织巡河管护队伍,实施河道治理、清障、采砂管理、防护工程的加固维修以及防汛抢险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黄河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河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文体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河道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和管理相关知识,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河道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河道保护和管理的意识。
第二章 河道治理
第八条 河道治理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有利于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库、淤地坝、涵闸、泵站以及桥梁、引道等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定汛期防洪预案,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城市和农区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受洪水威胁地区的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防洪规划和建立防御洪水方案,完善防洪工程体系和洪涝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第十一条 黄河河道治理应当保障河道行洪能力,将河道清障、清淤疏浚与筑堤护岸相结合,工程防护与植物防护相结合,开展整沟、整河、整流域治理。
河道治理包括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湿地修复、生态补水、河湖管护等。
鼓励吸纳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参与黄河河道治理,共同实现河畅、堤固、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第三章 河道保护和利用
第十二条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行洪区、堤防、防洪通道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河道管理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应当设立醒目标识标牌并埋设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移、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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