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国科〔2025〕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水利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5年7月5日



水利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保障水利部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依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精神,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水旱灾害防御、国家水网建设、河湖生态环境复苏、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数字孪生水利等方面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及装备研发。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大力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构建先进、实用的水利科技支撑体系,提升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能力。

  第三条 重点专项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牵引、应用至上。立足面向水利治理管理实际需求,推进水利科技创新攻关,确保产出的科技创新成果实用、管用、效用,转化为水利新质生产力,提升水利治理管理能力和水平。

  ———查漏补缺、急用先行。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针对制约水利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关键问题和重要环节查漏补缺,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加快启动实施。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综合运用多种项目遴选方式,面向全国择优确定科研团队开展协同攻关,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强化监督、跟踪问效。锚定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监督评估与项目管理的衔接协同,分层分级压实责任。聚焦关键主体、关键环节,持续跟踪问效,奖优罚劣。

  第四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从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标准产出开展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应的研发任务。

  第五条 重点专项全流程管理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水利部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水利领域相关重点专项的主责单位,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主责的重点专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研究提出重大科技需求、任务布局及重点专项动议;

  (三)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强化监管,完善评估问效和动态调整机制;

  (四)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项目管理,与专业机构签订重点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五)负责项目立项批复、重大调整事项审核和批复、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提出重点专项优化调整建议;

  (六)组织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评估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七)指导监督专业机构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八)加强跨部门协调,发挥水利部和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在行业需求凝练、政策标准制定、应用场景构建等方面的优势,推动重点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九)充分发挥水利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水利学会等作用,为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提供技术咨询。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以下简称水利部国科司)作为水利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司局,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作为重点专项管理的技术支撑单位,参与重点专项管理。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