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
第七条 水利部业务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参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凝练提出本业务领域、本流域重大科技需求,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等提出建议;
(二)作为成果应用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提供指导,为项目研究提供应用场景;
(三)配合水利部国科司指导专业机构开展本业务领域、本流域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四)加强本业务领域、本流域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与运用,及时将技术先进、经济可行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水利技术标准。
第八条 涉及重点专项的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参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部门(单位)的职能分工,提出相关领域涉水科技需求,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指南等研提意见;
(二)参与指导本行业领域具体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三)为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推荐单位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水利部主责的重点专项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及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适合重点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和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二)配合编制重点专项概算,参与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科研诚信审核、评审和公示,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在主责单位组织下,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等工作;
(四)负责项目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监管、进展检查、节点考核、监督评估、综合绩效评价,以及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对项目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五)按要求及时向主责单位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接受监督;
(六)承担水利部交办的重点专项其他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等,下同)负责项目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强化法人责任,具体落实任务目标和资金安全。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重点专项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开展好有组织科研工作;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管工作;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报备需要调整的事项;
(六)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综合绩效评价和成果总结凝练等工作;
(七)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和义务,有保密任务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保密管理;
(八)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加强与水利部业务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及相关行业部门(单位)的对接,自觉接受其指导,积极用好其提供的应用场景,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
(九)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十)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牵头单位、课题参与单位应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研究任务、考核指标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制定项目一体化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和课题研究出现的偏差,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重点专项设立与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 水利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牵头组织征集相关行业部门(单位)的重大科技需求,研究提出水利领域重点专项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凝练形成水利领域重点专项选题动议,按程序向科技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水利部牵头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按程序报科技部、财政部。
实施方案经批复后,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等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水利部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并与专业机构签订重点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专业机构根据要求制定重点专项管理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水利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单位)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工作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根据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在指南中设置不同的项目参与单位数量要求。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