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
第十六条 指南编制主要程序是:
(一)组织业务水平高、科研诚信强、有代表性的专家围绕水利高质量发展与保障水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在广泛征求水利部业务司局、流域管理机构需求的基础上,梳理提出重点专项年度需求清单,并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
(二)根据经各方确认的需求清单,组织专家编制形成项目申报指南,指南中明确项目研究内容与考核指标等;
(三)面向各相关行业部门(单位)、有关科研院所、高校、科技企业等就指南内容广泛征求意见;
(四)组织水利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水利学会等专家成立咨询论证专家组,对申报指南的规范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进行论证,对项目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进行咨询把关。
第十七条 申报指南经专家论证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开征求意见、查重,按照有关程序报水利部审批。
第十八条 针对不同类型项目,综合运用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依据指南方向及重点任务需求,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等方式进行项目遴选。
(一)项目一般采取竞争择优方式遴选,按照公开发布指南、自由申报、部门(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批复立项等程序组织;
(二)对于优势特别突出,具有不可替代性,以及涉密性、应急性程度高,公益性特别强的任务,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定向委托按照确定候选单位、应邀申报、部门(单位)推荐、论证审核、批复立项等程序组织;
(三)对于国家战略急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攻关任务,可探索采取“揭榜挂帅”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全过程突出最终用户作用,实施“军令状”、节点考核等管理方式;
(四)对于研发风险高、存在多条可能技术路线的任务,可探索采取“赛马制”的方式,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同一任务,实施竞争性支持,阶段性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绩效动态调整支持团队数量;
(五)对于有望产生新理论、新方法的重大创新方向,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鼓励青年科学家大胆探索更具创新性和颠覆性的新方法、新路径,更好服务于重点专项总体目标的实现;
(六)对于研发周期长、成果产出慢、不可间断性的任务,可探索分阶段滚动支持的方式设置长周期项目。对执行期结束后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纳入下一个执行期滚动支持,保障科研活动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七)对于以产品创制为目标、市场化导向鲜明的任务,加大企业牵头承担的比例,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第十九条 指南发布时将年度拟立项项目数、相应的国拨经费总数、组织方式、配套资金要求、形式审查条件等一并公布。保密和敏感类项目,采取定向委托、定向择优等方式不公开发布。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诚信状况良好。多家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同时明确课题牵头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工作时间等符合指南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符合有关限项要求。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一轮申报形式,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直接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
第二十三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对申报项目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和形式审查,制定年度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报水利部审定后实施。具体包括:
(一)年度项目评审工作方案应包括评审轮次、评审方式、分组规则、专家人数和遴选标准、项目评审指标体系、评审打分规则和排序规则、每轮项目通过评审的比例等内容;
(二)项目评审视情况开展首轮评审和答辩评审。对于申报团队数量达到拟支持项目数量4倍(不含)以上的项目,可采取两轮评审。首轮评审环节,不要求项目申报团队答辩,可采取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择优遴选出3倍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答辩评审。答辩评审环节,可采取会议评审、现场考核等方式,择优遴选出拟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申报团队数量不超出拟立项项目数量4倍的项目,可不组织首轮评审,直接进入答辩评审环节。
第二十四条 答辩评审以视频或现场会议等方式组织开展。评审前,指南编制专家代表就指南内容、专业机构就评审规则等向评审专家进行解读与说明,申报团队按照评审要求做好多媒体汇报及答辩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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