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6)
科技部会同水利部在项目验收3年内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和技术迭代研究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鼓励实行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专业机构做好项目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的跟踪和督导。
第八章 重点专项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定期梳理总结受托管理重点专项总体执行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重点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每年12月初报送水利部。水利部审核重点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
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水利部组织专业机构于重点专项实施中期年份,编制重点专项实施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报送科技部。
第五十三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满后,水利部组织专业机构和技术支撑单位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第五十四条 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强化跨区域联合攻关,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持和鼓励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
第五十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重点专项建立全过程、多层次的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相关制度规定、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五十七条 水利部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通过组织开展单位自查、中期检查、在线监管等方式,对项目立项、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等开展日常监督评估;对重点专项的实施进展、目标实现、成果产出、转化应用等进行检查核验和评估评价;对专业机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对重点专项项目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综合绩效评价等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对监督评估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督促整改。
第五十八条 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通过年度报告审查、中期检查等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项目执行、计划调整、资金使用、实施绩效等进行监督;对项目评审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意见的跟踪和整改落实;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和信息及时报告水利部。
第五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对所承担项目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和参与单位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在单位内部以适当方式公开项目立项等相关信息,加强内部监督。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六十条 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加强与审计纪检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第六十一条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对重点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重点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执行不力的单位、团队和个人实行动态调整,并倒查各主体责任,逐级问责。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项目结余资金、终止项目执行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专业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等处理。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十三条 强化监督工作应急响应,发现重大项目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时,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专业机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四条 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的监督评估平台,实现监督评估全过程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等其他事项,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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