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辽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自主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管理银行设立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专项用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及使用。

业主大会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以供业主对账查询。

(二)业主大会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划转资金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合法性文件。

2.须经资金划转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表决同意材料。

3.业主大会通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4.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的,按照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账目,应当接受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个人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应当按照现行标准交存。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拟定续交办法,并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续交办法通过后,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具体续交工作由业主委员会实施。

(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工作由管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委员会、相关业主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其中:

1.用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用于单幢楼主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单幢楼全体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3.用于本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本单元内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用于单元内一侧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单元内一侧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4.屋顶、共用楼梯及楼梯间的维修,如为各层业主所拥有,其维修费用由维修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业主按所占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如仅为若干层(户)使用,其维修费用应由若干层(户)的房屋业主按所占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5.共用走廊通道、天台、天井、消防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共用业主按所占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6.共用房屋外墙的维修,由该楼共用的全体业主按照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悬挑阳台的维修由所拥有房屋的业主分摊。

7.与房屋结构相连车库的维修,由车库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库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业主个人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不足支付所分摊维修工程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经业主自愿申请同意只使用本人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的,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准后,可从该业主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或者相关业主可根据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提出使用方案,并在工程涉及范围的业主公共活动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内容包括: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预算金额、列支范围及分摊金额等。

(二)经工程项目涉及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签字同意后,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由维修项目申请人组织实施,合理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