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的指导意见(2)
四、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效
(十)激发企业培训主体作用。鼓励支持各类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自主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培训规模大、效果好的企业,可按规定申报建设企业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支持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头部企业等牵头打造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为本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大型企业发挥技术、知识、设施、设备等培训资源优势,通过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提供实习实训机会等方式,面向社会开放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对内部课程进行普适性改造,建立企业培训资源公共平台,促进供需对接。探索建立企业公益性普惠培训和市场化收费培训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反哺企业培训成本。
(十一)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作用。完善职业院校绩效工资分配、培训教师职称评审等激励政策,鼓励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扩大规模。聚焦就业市场急需知识和技能,推动在职业院校开设微专业和职业能力培训课程。强化技工院校多元办学功能,充分发挥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主力军作用。支持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市场化的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能短期实现就业的“短平快”式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鼓励各地根据培训规模质量、针对性有效性、促就业效果等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享开放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
(十二)推行项目化培训模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围绕重点领域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要求,加快研究确定分行业领域的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定期发布并动态调整。针对制造业、服务业需求,推出示范性、显性化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大力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的项目化培训模式。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支持在劳动力输出输入地区之间,采取委托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共用、成本分担等跨区域合作模式。
(十三)规范培训内容加强质量评估。推动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模块化和微型化,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职业培训机构要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职业培训包、岗位技能要求等,科学设定培训内容和课程体系,推行理论课程及实践操作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建立完善以培训合格、技能提升、实现就业等因素为重要参考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质效评估体系,灵活采取机构自评、第三方评价、政府抽评等形式进行质效评估。
五、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十四)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严格职业技能等级社会评价机构遴选条件,精简数量优化结构,培育权威的行业性社会评价机构,支持其完善组织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权威性、流通性和认可度。大力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含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等用工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表现突出的职工,可打破工作年限、等级、资历等条件,直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十五)加强技能评价标准化体系化建设。持续发布新职业,动态调整职业分类。制修订国家职业标准,探索职业标准开发新模式,增强灵活性和适应性。健全完善考务、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管理等制度。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将职业技能评价全过程纳入信息化流程。加快研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家资历框架体系,推进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
(十六)以技能提升促进薪酬待遇提高。强化技能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加大国有企业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激励,指导企业实行岗位薪酬与岗位价值、技能等级双挂钩的分配办法,促进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各地区要加快落实“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和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政策,加大高级工以上评聘力度和批次。
六、加强资金统筹和使用监管
(十七)统筹用好各类资金资源。统筹发挥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行业发展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群团组织相关资金的合力,支持就业重点群体和“高精尖缺”产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健全根据职业(工种)急需紧缺程度、培训成本等情况确定的差异化补贴机制,按规定落实各项补贴政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培训项目,可探索建立“市场化收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培训成本分摊机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尚有结余的省份,要加大省级统筹或调剂力度,继续将该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
(十八)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各地要结合区域产业发展和技能人才需求实际,确定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范围,明确补贴资金管理职责和具体要求,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压实相关部门(单位)主体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质效不高、针对性不强的,要及时指导其调整。对发生虚假培训、虚假评价、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机构或个人,应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机构,要依法取消培训和评价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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