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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慈善促进条例(2)
鼓励设立以慈善专业人才培养为目的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和慈善项目。
第十五条 鼓励通过培育社区慈善组织,设立社区慈善基金、慈善信托等形式,推动社区慈善发展。
鼓励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出资、各方参与等方式,设立社区基金会,创新基金会运作方式,支持社区慈善项目开展。
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慈善组织设立社区慈善基金,为共同富裕现代化基本单元建设提供支持。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慈善工作的支持、指导和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商业、教育、科技、文化、医疗、体育、法律服务等机构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活动,提高慈善工作精准度与社会参与度。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予以褒扬激励。
鼓励慈善行业组织按照规定开展褒扬激励活动,推动慈善行业发展。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慈善文化建设,传播慈善精神,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参与慈善事业。
民政部门应当利用公共文化设施等开展慈善文化宣传,加强慈善活动品牌建设,结合9月5日“中华慈善日”开展慈善主题宣传活动。
鼓励慈善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普及慈善知识,弘扬慈善文化。
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地铁、公园、商场等为慈善宣传提供场地和其他便利,减免相关费用。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为慈善宣传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鼓励慈善组织在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等领域和赈灾救灾等方面依法依规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公安、海关等部门应当为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相关部门、群团组织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依托统一的慈善服务管理平台,开展慈善组织、慈善捐赠、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相关信息、数据的归集管理和交换共享,并为公众查询慈善信息、寻求慈善救助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完善慈善组织评估制度,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评估。有关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有关部门应当将信用状况、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褒扬激励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联合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慈善信托的规范管理、慈善目的实现和慈善信托财产的运用效益等进行评估,公开评估结果,加强评估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依法将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或者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评估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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