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两头乌猪产业发展促进条例(2)
金华两头乌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将金华两头乌产品来源、类别、检验检疫等信息录入省畜牧业数字化应用、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并在其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追溯码。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金华两头乌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历史文化的挖掘、研究和利用,推动金华两头乌产业与休闲观光、餐饮康养、研学教育、文化展示深度融合,传播金华两头乌文化。
第四章 扶持保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用地方式保障金华两头乌产业用地需求,支持利用荒山、荒地发展金华两头乌养殖,推广立体养殖模式,提高用地效率。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金华两头乌产业基金或者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保种育种、生态养殖、精深加工、产品开发、冷链物流、品牌保护等,推动金华两头乌全产业链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华两头乌产业人才引育机制,支持生产经营者与高等院校、中职学校深化产学研合作,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金华两头乌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华两头乌畜牧业信贷支持,创新金华两头乌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开发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金华两头乌活体抵押等贷款品种。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金华两头乌特色保险产品。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涉及的鼓励和支持性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依法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享受市、县(市、区)财政支持的金华两头乌保种单位,擅自以转让、遗弃、销毁等方式处理受保护的金华两头乌遗传资源,造成遗传资源损失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追溯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者未如实提供追溯信息的,由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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