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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

(2025年1月10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才
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章 科技创新生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科技创新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善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动、全社会参与的科技创新体系,构建以基础和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人才支撑、科技环境保障为重点的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引领和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科技创新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明确科技创新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学技术人才支撑、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生态优化、新质生产力培育等方面的目标和任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安全制度建设,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年度工作计划。
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重大投资、重大工程等协调督导,研究提出、推动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等工作。
市和区(县、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培养本市重点产业创新人才,推动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联动等工作。
市和区(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组织协调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才管理单位统筹协调科技创新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
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力社保、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投资促进、金融管理等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科学技术协会按照章程做好科学技术普及、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对在本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依法设立科技创新奖项。
第八条 本市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诚实守信、开放共享的社会风尚,传承甬商创业创新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研究的规划和部署,强化项目、人才、平台系统布局,优化发展机制,促进以前沿科学、战略需求为导向的基础研究和以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主的应用研究融通发展。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发现和开拓新技术的应用途径,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发展,在用地用房保障、配套设施建设、财政资金保障、人才培育引进等方面,对在本市设立的下列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给予支持:
(一)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级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
(二)省实验室和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
(三)自主建设或者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建的其他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平台应当面向国家重大战略,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相关领域开展战略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学科理论和前沿技术突破创新。
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可以自主选题、自行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自主使用科研经费。
市和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创新平台,建立健全建设目标评估、运行绩效综合评价等机制,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平台设立、支持、调整、终止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数字技术、海洋新材料、工业互联网等重点领域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参与长三角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并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本市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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