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4)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才管理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健全科学技术人才和团队培养机制,加强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技术经理人等技术转移人才以及复合型人才培养。
市和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青年科技人员培育项目、提高青年科技人员主持或者参与科技项目比例等途径,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健全符合人才成长规律、长期稳定的青年科技人员培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力社保、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优化产业技能人才培养政策,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企业等建立健全产业技能人才实习、实训、交流、激励等机制。
鼓励企业为职工提供继续教育、技术技能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高技能人才评价等服务,自主培养产业技能人才,畅通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围绕本市产业特点和需要,通过开设相关特色专业、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途径,培养产业技能人才。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合作,设立产业学院、工匠学院、卓越工程师学院、实训基地等平台,壮大产业技能人才队伍。
第三十八条 本市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学技术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和机制,对基础研究人才的评价周期可以适当延长。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完善以知识、技术、人才的市场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水平科学技术人才的工资薪酬按照规定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自主开展职称评聘和人才认定。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人才,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九条 鼓励企业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在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中作出贡献的人员,企业可以按照约定给予科技成果入股后的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成果完成单位可以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和本单位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第四十条 鼓励科学技术人才在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间的双向交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学技术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兼职创新创业、离岗创办企业或者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健全和创新人才合作机制,采取顾问指导、兼职挂职、项目合作等柔性方式,促进高水平科学技术人才交流共享。
市和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龙头企业选派科技特派员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提供技术创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指导和服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通过举办和参与学术会议、科技创新展会、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挑战赛等途径开展国内、国际科技合作交流。
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四十一条 本市按照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要求,统筹协调科技创新空间布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畅通创新要素流动,提高产业协同水平,发挥区域合作辐射带动作用。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甬江科创区规划,支持甬江科创区集聚高端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育高端新兴产业、营造一流发展生态,推动甬江科创区建设世界一流的科创策源中心。
支持甬江科创区建设符合重点前沿学科发展方向的科技基础设施,建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检验检测认证等重点领域创新平台,发展新材料、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优势产业和高精尖未来产业。
第四十三条 甬江科创区应当推动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在前沿科技、关键核心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推进协同创新。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推进甬江实验室等建设和发展,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和与本市人才分类目录相衔接的人才自主认定体系,支持其在运行机制、人才引培、科研管理、成果转化、资产管理等方面开展创新。
甬江科创区所在地的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产业导入、土地开发、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甬江科创区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通过用地配套、项目布局、体制改革、人才队伍建设、创新生态优化等政策支持,推进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各类科技园区建设和创新发展。
支持各类科技园区与国内外重点创新区域建立合作机制,协同推动重大科研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工作。
第四十五条 鼓励区(县、市)人民政府围绕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区(县、市)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生态,集聚创新创业资源,通过打造科创街区、科创走廊、创业园区等创新高地,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并采取跨区域建设科创飞地等方式,辐射提升所在县域以及周边区域创新能力。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通过平台合作、联合攻关、联合转化等途径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加强政策、资源、平台等互联共享和跨区域创新协同,促进人才、技术、资金、数据等要素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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