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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5)
第四十七条 支持中国—中东欧国家创新合作研究中心建设。
市和区(县、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完善招引政策措施,鼓励海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在本市设立或者与本地企业、科研机构联合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并在项目申报、人才引育、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励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境外建立研究开发机构、离岸创新中心等平台。

第七章 科技创新生态

第四十八条 本市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逐步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用途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支持基础和应用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创新生态优化等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提高基础研究资金投入比例。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建立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等类型的科技创新基金体系。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引导资金流向创新创业活动。
政府出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金应当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设置合理的容亏率和考核指标。
第五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企业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联合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等,提供融资担保、保证保险等增信服务,降低科技创新融资成本,并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投融资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设立科技金融部门或者专营机构,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金融产品,增加科技信贷投放,并与证券投资机构合作,开展科技投贷保联动业务。
鼓励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机构为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科技保险服务,开发推广创业责任保险、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知识产权保险、信息系统安全责任保险等险种,提供覆盖企业研发、生产、应用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研发算力、存储和计算等数据基础设施以及数字技术开源平台建设,引导企业开展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领域的数据融合应用,推动数字技术与研发创新活动融通发展,提高科技创新效率。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以研发创新为重点的科技资源信息系统,开展数据归集、共享、监测、分析,提供信息查询、政策推送、项目申报、研发能力评价、投融资对接等服务。
第五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科技资源信息系统,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购置或者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度,并公布相关设施、仪器设备分布、使用、开放的情况,推进相关设施、仪器设备共享共用,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利用。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纳入科技资源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制度,在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重大科技创新政策、确定重大科技项目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广泛听取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等方面意见,吸收公众参与,并开展咨询、论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相关智库、咨询机构等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论证。
第五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制度,并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向立项主管部门提交成果转化报告。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验收后成果转化跟踪评估制度。
第五十七条 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为主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自主创新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立项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可以给予项目结题。相关单位和个人继续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不受影响。
第五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扶持、资助和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加大知识产权投入,促进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创造、运用。
市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司法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支持科技创新主体依法维权,依法惩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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