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促进乡村片区组团发展规定
(2024年12月25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深化实施“千万工程”,推动和规范乡村片区组团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片区组团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乡村片区组团发展(以下简称片区组团发展),是指以党建联建为抓手,以产业为纽带,通过多村合作、整镇组团、跨镇抱团等方式,推动空间特点、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具有互补互促条件的乡村,进行片区化、组团式建设,实现乡村共建共赢、共同富裕的发展模式。
第三条 片区组团发展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推动、规划先行、因地制宜、优势互补、共建共享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遵循市场运行规则,顺应乡村发展规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片区组团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健全综合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片区组团发展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是片区组团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片区组团发展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洋经济发展、商务、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片区组团发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片区组团发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片区组团发展相关工作,保障村民各项合法权益,鼓励、引导村民参与片区组团发展,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涉及村民利益的片区组团发展事项,经村民会议或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片区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健全党建联建工作机制,制定联建章程,明确联建任务,完善议事、决策、管理等制度,加强对片区组团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片区组团发展工作纳入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片区发展阶段性目标和要求。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片区组团发展空间保障方案。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细化片区村庄功能定位,合理确定片区各类用地和设施布局。鼓励乡镇人民政府以跨若干行政村的片区为单元,联合编制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片区发展实际,组织编制或者联合编制片区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健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政策体系,促进片区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类型片区组团的发展模式:
(一)依托强村资源优势,发挥强村在产业、市场、品牌等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周边村嵌入强村产业链,提升片区整体竞争力的强村带动模式;
(二)依托特色产业,推动各行政村在产业发展、市场开拓等方面紧密合作,促进片区产业集群发展的产业联动模式;
(三)依托重大项目,统筹各行政村资源要素,挖掘项目潜在价值,错位发展关联产业,推动片区联动发展的项目驱动模式;
(四)依托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统筹发展游乐、住宿、餐饮、购物等相关旅游配套服务产业,实现片区有序发展的景区辐射模式;
(五)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收购、股份合作等形式,推动片区与企业共赢发展的村企融合模式;
(六)依托土地综合整治,分类开展村庄建设,优化区域空间和功能布局,推动空间重构、资源重组、产业重整,实现片区一体发展的空间重构模式;
(七)其他符合片区实际情况的发展模式。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形地貌、河流水系、人文积淀、产业特色等因素,引导和支持跨区域连片组团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片区以产业为主导,挖掘优势资源,跨村开展产业联营,围绕各行政村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延链、强链、补链,实现片区协同发展、集聚发展。
鼓励片区发展现代种植业、现代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资农机产业、乡村商贸流通业、乡村资源环保产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等产业,促进片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片区整合和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公用品牌,打造农产品地理标志,健全品牌运营管理和宣传推广机制,提升区域品牌价值。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农村集体资产运行和收益分配方式,健全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增长长效机制,促进片区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鼓励片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土地、人才、资金等资源要素,依法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通过项目开发、委托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构建互利共赢的利益分配机制,实现片区联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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