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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促进乡村片区组团发展规定(2)
第十三条 鼓励探索村民股权价值实现机制,村民可以货币入股或者以实物、技术、土地经营权等作价入股,持股村民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参与片区建设和经营,通过推行股金、薪金、租金等多元化收入分配方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片区发展和农民增收。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鼓励片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流转、标准地改革等方式,盘活农村低效用地,整合土地资源,拓展片区发展空间。
鼓励片区统筹各村资源要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复合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农房等资源,发展乡村产业。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以片区为单元,有效整合、统筹配置片区公共资源,持续推进交通、通信、环卫、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托育等领域公共服务设施,构建节约集约、共建共享的片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加强对片区组团发展的财政资金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金融扶持措施,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与产品,结合片区经济产业特色提供针对性融资支持与风险保障,引导金融资源配置到片区组团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将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所在村的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村民住宅用地。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青年返乡和人才入乡激励机制,完善农创客等现代新农人扶持政策,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利用技术、资金、资源等优势参与片区组团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利用高校院所、农技推广机构等资源优势,依托乡村振兴学院、掌上学堂等平台,积极培育片区发展带头人、技能型乡村人才和农业科技、乡村运营等方面的本土实用人才,发挥涉农专家、科技特派员等专业指导作用,共同服务片区组团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片区开展农村职业经理人试点探索,招聘专业人才、团队参与片区组团项目的运营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片区组团发展激励机制,对在片区组团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片区组团发展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履行片区组团发展相关职责的,适用本规定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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