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建设,推动其按照规定向社会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指引、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
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依法向社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鼓励鉴定、评估、检验检测等专业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明确争议标的、责任划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心理服务网络,推动社会心理服务和教育普及。
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心理服务,通过心理辅导人员开展专业服务等方式,及时为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心理干预,缓和情绪,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第三章 多元化解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流转办理机制,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
区(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以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矛盾纠纷一站式受理服务点,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统一受理、分类流转、首接跟踪、投诉反馈、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鼓励村(社区)提供一站式矛盾纠纷受理服务。
当事人可以通过矛盾纠纷一站式受理服务点提出矛盾纠纷化解申请,也可以向有关单位直接提出。有关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成本和风险,引导其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对排查发现或者受理的矛盾纠纷,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分类化解:
(一)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组织化解;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当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共同化解,必要时可以提请共同的上级单位协调化解;
(二)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化解,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有关单位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发现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参加;发现当事人可能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
第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倡导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和解;未能协商和解但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
当事人应当履行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协议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可以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协议以金钱、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七条 在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化解方式中,鼓励依法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有关单位在调解中应当遵守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并可以运用行业规范、交易习惯、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
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调解期限;没有约定的,有关单位应当以三十日为调解期限。当事人同意延期调解的,可以继续调解;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继续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组织可以依申请或者主动调解民间纠纷,也可以受其他单位委派、委托或者邀请,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医疗、道路交通、物业服务、劳动人事、生态环境、婚姻家庭、建筑施工、旅游、金融、消费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且专业性强的领域,指导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共同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第十九条 支持在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知识产权、数据流通等领域依法成立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合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在调解前以书面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发现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可能引发强烈社会反响或者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具有行政调解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可以设立行政调解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并公开行政调解事项清单,明确依法可以调解的纠纷范围,化解相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第二十二条 民商事仲裁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当对受理的案件依法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二十三条 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权属纠纷、政府采购纠纷等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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