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3)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指导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受理前,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先行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拓宽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发挥其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警调衔接机制,支持并参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公安机关对符合和解法定条件的刑事案件和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等,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在自愿基础上组织调解;对非警务事项矛盾纠纷,可以移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化解。
第二十六条 信访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的协调联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加强信访与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化解方式的有机衔接,推动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对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或者引导当事人向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转入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人数众多的同类型矛盾纠纷时,可以选取代表性案件先行调解或者裁判,发挥案例示范引导作用,推动矛盾纠纷化解。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和解法定条件或者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或者调解方式化解,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组织、人员参与,促成矛盾纠纷化解。
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职能,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九条 海事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调解、仲裁、诉讼一站式涉外海事纠纷化解平台,吸纳海事领域的社会组织、专业人士参与涉外海事纠纷化解工作。
海事法院应当规范涉外海事纠纷化解规则和调解工作流程,推广争议解决示范条款,推动涉外海事纠纷化解。
第三十条 涉海涉渔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网格化服务管理、作业编组等模式,建立海上流动调解、海陆联动处置等工作制度,化解海上矛盾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海上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育海洋渔业特色调解组织,推动将具有丰富经验的船长、渔嫂等纳入调解员队伍,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普及。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渔业互保协会、保险机构等完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发挥渔业互助保险的优势,探索建立先行赔付机制,减少海上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海上共享法庭等途径,为海上的船员、渔船提供在线服务,并可以实施假日开庭、伏休执行等措施,化解海上矛盾纠纷。
第三十一条 支持外籍人士相对集中的居住区域和单位等设立涉外调解工作室,邀请外籍人士或者精通外语的专业人员提供调解服务,化解跨国婚姻、家庭、劳务等涉外矛盾纠纷。
支持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参与国际商事仲裁活动和国际商事调解,培育涉外商事调解服务品牌。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产业园区依法设立调解组织、区域型涉企纠纷调解联盟,化解涉企矛盾纠纷。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鼓励其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导,收集企业合理利益诉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参与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符合条件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所需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
鼓励依法设立调解公益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捐赠。
第三十四条 本市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的社会治理数字化应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子应用,开展矛盾纠纷相关数据的汇集、分析、研判及应用,建立健全线上线下联动机制。
司法行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信访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矛盾纠纷化解数字化应用应当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子应用实现数据共享,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业务协同。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人员的指导,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业化能力。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具有专业知识人员组成的矛盾纠纷化解指导队伍,并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调解员参加调解学院等机构的培训,提升调解员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指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依法自愿成立调解协会。调解协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章程加强行业治理。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