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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4)
(一)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以食用农产品集中零售交易为主,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入场销售者独立从事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
(二)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入场销售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市场主体。
(三)本条例所称入场销售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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