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青年发展促进条例(2)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加强青年心理健康相关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加快培养心理健康专业人才,推动研究成果应用转化。
学校、用人单位、家庭应当引导出现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青年学生和青年职工及时接受心理健康服务,对其给予关爱和帮扶。
第三章 职业发展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青年群体就业创业激励政策,推进产业创新,加快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扩大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吸纳青年就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和支持青年利用当地特色、优势资源,引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发展智慧农业、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数字乡村等,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创新就业服务管理机制,合理布局基层就业服务站点,设立基层就业综合服务平台,提升青年就业服务质量。
基层就业综合服务平台应当为青年提供求职招聘、零工服务、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创业扶持、技能培训、就业援助、劳动维权等服务,并为企业间共享用工提供信息对接服务,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需信息匹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发具有针对性、高质量的实习、见习岗位,广泛吸纳符合条件的青年开展实习、见习活动,定期跟踪,引导其就业创业。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大对新就业形态青年的支持力度,强化新就业形态青年服务工作协同,清理取消对新就业形态的不合理限制。
通过创新职业培训方式、引导参加社会保险、优化政策咨询服务、完善城乡综合服务网点等措施,为新就业形态青年提供保障和服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本单位现有条件为新就业形态青年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青年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创业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流程办理、孵化服务等全过程服务机制。
支持举办青年创新创业赛事,为青年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提供对接渠道、推广应用等服务,加强跟踪支持,推动优秀项目落地发展。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根据青年创业需求,探索开发适配性强、实效性好的青年特色金融产品,为符合条件的青年创业项目提供优质便利的金融服务;政府产业基金应当加大对青年创业实体支持力度,吸引带动社会资本扶持青年创业。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应当加强和支持创新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创业创新载体应当提供公共技术、信息查询、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政策咨询、教育培训、管理咨询、市场和产业资源对接、投融资对接等服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向青年提供并落实优惠政策。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投融资机构、科研机构、行业领军企业等单位建设专业孵化载体,为青年初创企业提供创业服务或者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拓宽青年引才渠道,建立健全返乡入乡青年、归侨青年、海归青年等青年群体的吸引集聚和联系服务机制;加强青年引进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参与重大政策咨询、重大项目论证、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本市人才计划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名额,用于支持青年人才培养。
鼓励用人单位发挥人才培养主体作用,建立梯次人才培养制度,科学制定与实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优先选拔、任用优秀青年职工,促进青年人才持续成长。
发挥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侨界青年委员会、青年企业家协会、青年创新创业促进会等青年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加大新生代企业家系统性教育培养力度,促进温商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第四章 社会生活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生育、养育、教育、养老等支持政策,因地制宜建立、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减轻青年赡养长辈、生养子女负担。
第二十一条 民政、卫生健康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适龄青年婚恋提供公益性服务和指导,建设诚信度高、公益性强的青年交友信息平台并拓展实体服务阵地,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倡导文明节俭的婚事新风尚,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青年组织健康向上的集体交友、集体婚礼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青年住房保障和服务工作体系,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保障作用,采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租房补贴、人才住房等方式,合理兼顾长期居住、短期租住等不同需求。
推动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和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按照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的原则,采取新建、改建、配建、购买、长租等方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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