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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24年12月30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与外墙面安全性检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队房屋、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处置前,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防范在先、权责一致、强化监管、各方协同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用于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调查、解危补助、应急处置等工作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事项。
第五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民政、交通运输、民族宗教、园林文物、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数据资源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归集,并纳入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应当协助、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建筑业、建筑装饰、乡村建设工匠等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开展行业自律管理,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第九条 鼓励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探索建立房屋养老金、房屋保险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提高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规定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封闭停用、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等解危措施;
(四)开展房屋装修活动时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五)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和外墙面安全性检测;
(六)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七)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护、修缮等管理责任,由相关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房屋共有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护、修缮等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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