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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5)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白蚁防治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实施灭治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委托进行除建筑幕墙外的其他外墙面安全性检测的,由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房屋,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二)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涉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四)外墙面,包括房屋外侧墙体的抹灰层、保温层、饰面层、建筑幕墙等。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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