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老字号保护与发展条例(2)
(四)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在境外申请注册商标、专利,依据国际通行标准申请产品认证,开展境外维权活动。
第十六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等主管部门,开展老字号文化资源调查、整理工作,建立健全老字号名录体系,建立老字号信息化数字档案。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绍兴老字号相关老作坊、老店铺、老厂区等场所的保护和管理。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申报或者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等。
对前款规定的建筑拆迁、改造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绍兴老字号技艺、工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支持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
鼓励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开办各类技艺展示馆和传习所,加大对已经失传和濒临失传的老字号技艺、工艺的研发与保护。
第十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与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合作,开设传统技艺、工艺专业课程,共同建设就业实习基地。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传统技艺传承人、技术骨干人员参加绍兴市人才评选和职称评定。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字号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老字号市场主体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促进老字号改造升级。
第二十一条 鼓励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支持经营业务相近或者具有产业关联关系的老字号市场主体进行整合重组。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通过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文化塑造,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
第二十三条 支持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宣传推广绍兴老字号品牌,扩大品牌认知度与影响力。
鼓励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开展对外贸易,推动绍兴老字号产品、服务走向国际市场。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引导老字号集聚展示发展,支持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在特色街区、商业中心、旅游景区和客运枢纽等开设门店、商业网点。
第二十五条 商务、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绍兴老字号与文化创意产业、旅游业等融合发展,开发绍兴老字号旅游资源。
支持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绍兴老字号博物馆、展览馆,开展展示展销和文化体验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开展标准化活动,支持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绍兴老字号特点的金融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绍兴老字号发展基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绍兴老字号开展复核,发现不符合绍兴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可以作出取消绍兴老字号称号、收回证书以及牌匾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转让人转让绍兴老字号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受让人可以在绍兴老字号受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认定要求的,应当及时变更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认定要求或者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的,取消绍兴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使用绍兴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请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使用绍兴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在被责令暂停使用绍兴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期间继续使用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绍兴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取消绍兴老字号称号的书面建议,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取消绍兴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一)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骗取绍兴老字号称号的;
(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的;
(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严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绍兴老字号称号的,自取消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绍兴老字号。
第三十二条 未被认定为绍兴老字号或者已被取消绍兴老字号称号,伪造、冒用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绍兴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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