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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老字号保护与发展条例(3)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的绍兴老字号,不需要重新申报,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保护与发展,可以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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