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发展条例
(2024年11月29日丽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传承利用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田稻鱼共生系统的保护利用,深入挖掘其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科技等价值,推进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青田稻鱼共生系统的保护、传承、利用、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土地管理、湿地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青田稻鱼共生系统,是指长期形成的人与自然环境相适应的“种稻养鱼、以稻护鱼、以鱼促稻、互利共生”传统农业生态种养模式,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农业生态景观和传统稻鱼文化,并经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农业农村部认定的遗产地位于青田县域内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第三条 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利用应当遵循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的方针,坚持动态保护、协调发展、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
青田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青田稻鱼共生系统的保护责任,将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编制实施专项规划,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并将保护利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农业和农村发展实际,合理利用稻鱼共生种养模式,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利用和稻鱼共生种养模式推广应用的协调推进,并做好下列具体工作:
(一)组织开展青田稻鱼共生系统的价值研究与挖掘、保护传承与利用、日常监测与维护等工作;
(二)组织制定稻鱼共生种养技术规范,指导稻鱼共生种养技术的科学应用、技术创新;
(三)根据实际利用稻鱼共生种养模式,规划、指导粮食和淡水养殖业的综合发展,开展产业发展分析研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青田稻鱼共生系统相关的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统筹文化和旅游资源,指导稻鱼种养产业与文化旅游业态融合发展。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纳入中小学地方教育内容,支持开展与稻鱼共生种养相关的教学、研学活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稻鱼共生种养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稻鱼共生种养相关衍生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维护市场秩序。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水利、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利用和稻鱼共生种养模式推广应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遗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做好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相关工作。
遗产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保护工作,鼓励将保护事项依法纳入村规民约。
第八条 青田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编制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定的,应当听取专家意见或者邀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第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单位和个人以科研、捐赠、公益活动等形式,参与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利用和稻鱼共生种养模式推广应用。
对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利用和稻鱼共生种养模式推广应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青田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征求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经青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报青田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特征、价值分析;
(二)保护现状分析、评估;
(三)保护利用的目标、内容;
(四)遗产地保护范围和核心保护区及相应保护措施;
(五)其他应当纳入规划的内容。
青田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心保护区的醒目位置设立相应的标志、界桩和保护范围示意图以及遗产标志等内容。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认定的青田县方山乡龙现村应当纳入核心保护区。
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与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利、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青田稻鱼共生系统的保护重点包括:
(一)遗产的空间格局以及与保持农业生态系统功能相关的水源涵养、灌溉系统、生物多样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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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