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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发展条例(2)
(二)传统的稻鱼共生种养技术;
(三)传统水稻和青田田鱼种质资源;
(四)传统稻鱼文化。
第十二条 核心保护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空间格局、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协调性,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生产方式,维护遗产形态、内涵的延续传承。
青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在核心保护区落实下列保护和利用措施:
(一)确保开展的项目建设符合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与青田稻鱼共生系统的景观和生态相协调,并采取最有利于保护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工艺;
(二)加强“十三闸”、水塘、沟渠等水利设施的保护和建设,优化水源水系,维护自然灌溉系统、灌溉方式;
(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破坏生态环境;
(四)及时组织维护整修农业基础设施,保持梯田功能;
(五)引导生产主体按照稻鱼共生种养技术规范开展稻鱼种养,在一定范围内对传统的种养模式开展活态保护;
(六)利用传统稻鱼文化和民俗资源,开展民俗活动;
(七)其他有利于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措施。
第十三条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耕地上建房、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二)毁林开垦,损毁、闲置、荒芜耕地;
(三)破坏“十三闸”等水利设施;
(四)擅自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破坏当地生态系统;
(五)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标志、界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青田稻鱼共生系统的行为。
第十四条 青田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遗产动态监测信息系统,监测遗产所在地的农业资源、稻鱼文化、农耕知识、传统技艺、生态环境等现状及变化情况,并制作、保存档案,按规定报告遗产保护情况。
第十五条 对遗产的保护利用,应当尊重遗产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广泛吸纳农民参与,构建以农民为核心的多方参与和利益共享机制。
青田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补偿机制,保障核心保护区的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因从事遗产保护而获得合理的补偿。
因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稻鱼或者其他损失,经调查核实确需补偿的,依法予以补偿。推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第三章 传承利用

第十六条 青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挖掘、整理与稻鱼文化有关的历史材料,保护青田稻鱼共生系统有关的文物、传统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和“青田鱼灯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支持设立展示厅、博物馆、主题公园等,宣传、展示稻鱼共生系统概念内涵、重要价值、传统技术、保护理念、名特产品、景观资源、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等。
第十七条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下列稻鱼文化传承和交流活动:
(一)田鱼养殖、水稻栽培等生产方式的传习活动;
(二)艺术研究、文化创作、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宣传活动;
(三)特色农产品、特色美食、文创产品等研发活动;
(四)其他有利于稻鱼文化传承的活动。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组织调查整理稻鱼共生种养技术相关的农业资源、农业文化、传统知识和技术体系并建立档案,保护传统的稻鱼共生种养技术,鼓励与现代农业技术相结合,推动技术传承与社会共享。
青田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认定工作,明确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和支持掌握稻鱼共生传统耕作、养殖技艺的农村实用人才开展传统农耕知识和技艺的展示、传播活动。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生产经营主体等开展跨学科交叉协作,联合建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开展良种选育、耕作栽培、水产养殖、产品加工等创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鼓励开展野生动物侵害绿色防控技术研究,防止和减少野生动物对稻鱼共生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行业协会、相关研究机构开展田鱼传统孵化技术研究和田鱼传统品种种质资源调查、原种保护、良种选育,引进推广适宜稻鱼种养的水稻新品种。
支持和鼓励优质水稻与田鱼等种质资源库建设,开展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保护地方特色的土著田鱼品种。
第二十一条 青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青田稻鱼共生系统资源的整理、研究工作,采取下列方式挖掘其深层价值:
(一)以粮食产业、淡水渔业以及文旅融合为重点,挖掘经济价值;
(二)以互助合作、就业保障、乡村治理为重点,挖掘社会价值;
(三)以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俗活动、华侨文化为重点,挖掘文化价值;
(四)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为重点,挖掘生态价值;
(五)以种质资源培育、物种互利共生、物质循环利用为重点,挖掘科技价值。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挖掘利用具有本土特色的稻鱼文化、种养技艺及其多元价值。
第二十二条 市、青田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侨乡资源优势,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组织开展经济、文化、科技等国内外交流合作、传播推广工作,扩大青田稻鱼共生系统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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