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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发展条例(3)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具有稻鱼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在经济、文化、科技等活动中使用和推广稻鱼文化旅游品牌。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业和农村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稻鱼共生种养模式,拓展稻螺、稻虾、稻鳖、稻蛙等稻渔综合种养模式,深化稻渔综合种养产业的品牌建设和深度开发,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人才培养、市场培育,推动水稻种植和水产养殖产业高质量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加大对稻渔综合种养的支持力度,将稻渔综合种养纳入农业用水、用电、用地等优惠政策支持范围。统筹利用农业生产发展、农田建设、渔业发展等资金支持稻渔综合种养基础设施建设、良种配套和研发推广等。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条件,结合水稻种植和水产养殖等产业实际,科学规划稻渔综合种养发展区域,统筹资金、人才、科技、土地等资源要素,支持稻渔综合种养生产经营主体建设规模化开发、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品牌化运作的稻渔综合种养基地。
稻渔综合种养发展区域应当具备基本的农业基础设施,具备一定的种养规模或者深度开发的稻渔综合种养产业条件。稻渔综合种养发展区域的设置条件和扶持政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相关政策制定应当征求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种植大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支持利用稻渔综合种养模式及相关农业资源,延伸农业产业链,发展休闲农业、健康养生、乡村旅游、研学科普、文化创意等农文旅融合业态。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运用产业基金等政策措施,促进稻渔综合种养相关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稻渔综合种养产业相关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用稻渔综合种养需求的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
第二十七条 加强稻渔综合种养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养水稻种植、水产养殖、三产融合、品牌打造的复合型人才。通过技术培训、科技下乡、入户指导等形式,推广实用稻渔综合种养技术,培育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鼓励和支持从事稻渔综合种养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申报丽水农作师、农商师、农匠师。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稻鱼米、田鱼等农产品的品牌建设、保护和管理;推动建立完善稻渔产品的检验检测、产品溯源等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制定稻鱼米、田鱼干等农产品的各类标准,引导稻渔综合种养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和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
鼓励和支持稻渔综合种养生产经营者申请“品字标浙江农产”、“品字标丽水山耕”、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产品质量认证,依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稻渔综合种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探索开展稻鱼米、田鱼等生态产品认证与管理,提升相关产品市场认可度。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活动,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主体创新商业模式,推动品牌营销,拓宽销售渠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标志、界桩的,由青田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中所称十三闸,是指源于清朝中期,由青田县方山乡龙现村村民在本村水渠石槽上开凿的十三个大小不一的分水闸口,形成引山水灌溉梯田种稻养鱼的灌溉系统,俗称为“十三闸”。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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