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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绩效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和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部分复杂项目,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开展咨询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按照规定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符合相应专业和资信等级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开展咨询评估。咨询评估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非因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复前,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
(二)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项目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更,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重新报批的。
初步设计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确需调整的,应当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接受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规定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统筹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实施进度分为新开工、续建和决算三类。
制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时应当优先保障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属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依法确定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增减政府投资项目或者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需要增减项目或者调增项目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五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预算资金。
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保障自筹资金到位。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符合规定的开工建设条件,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二年内开工建设;二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应当符合经核定的概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概算增加的,项目单位应当分析超过概算的原因和责任,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并向原概算审批机关申请概算调整。
原概算审批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必要时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出具概算调整评估意见。
第二十八条 因项目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其他不按照批复内容实施建设而导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需要调整的,原审批机关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成本管控,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招标投标、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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