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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3)
对项目单位进行财务或者人事管理的上一级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落实政府投资项目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付。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并按照规定完成国有资产备案、资产移交和入账。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核定,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审批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目标完成等进行全面核查。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具体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及时向市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和有关数字文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情况、建设进度、投资情况、竣工情况等信息;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每月报送前述信息。
项目单位不按时报送或者报告作假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自行开展或者委托符合相应专业和资信等级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实施、绩效评价、监督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区、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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