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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3)
(四)数据服务,是指提供数据处理服务能力,包括数据采集和预处理服务、数据建模、分析处理服务、数据可视化服务、数据安全服务等。
(五)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六)数据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数据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交付、结算等服务的机构。
(七)沙盒监管,是指划定一个范围,对在该范围内(盒内)开展数据流通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措施,并在可控范围内实行容错纠错,防止将问题扩散到该范围之外。监管部门依法对运行过程实施全程监管。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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