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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条例(3)

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对特大型公路桥梁,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做好雨、雾、雪等恶劣天气和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清障、救援等设备齐全完好。

第三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公路严重受损时,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受损公路的修复建设纳入应急养护工程,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交通;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公路交通中断难以及时修复时,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给予抗灾物资、资金支持,及时修复被损坏的公路。

第三十二条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公路。禁止在公路两侧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绿化带。

公路两侧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因树木更新和其他需要必须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更新补植。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十四条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

第三十六条 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高路堤等特殊路段两侧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范围内,禁止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二)在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三)倾倒渣土、垃圾,焚烧物品;

(四)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

(五)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六)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三十八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属于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要求,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一百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平交道口安全治理,对不符合设置间距要求的平交道口,逐步归并减少;对交通事故多发的平交道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标志、标线,设置信号灯、示警桩、减速装置等设施,必要时予以改造或者关闭。

第三十九条 对与公路连接的连片房屋,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在两端设置出入道口;公路建成后新建的连片房屋与公路之间的场地,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前款规定的隔离设施。

第四十条 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加强现场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现场的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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