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江苏省邮政条例(4)

第三十三条 以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应当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运营安全、业务流程、用户投诉、损失赔偿等方面对被特许人实行统一管理,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对被特许人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特许人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的快递运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提示和指导寄件人规范填写运单,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寄件人应当如实、正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核对无误后在快递运单相应位置签字确认。寄件人拒不完整填写快递运单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予收寄。

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业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收件人注意快件验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件投递时应当按照安全保障协议的约定提供验收服务。

第三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快递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三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分拣快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快件,不得野蛮分拣快件。

道路干线快件运输应当使用封闭式车辆。

投递快件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快件安全。

第三十八条 对标明企业标识的快递运输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城市配送车辆的管理规定,在车辆通行、停靠等方面提供便利。

快递运输车辆在运递快件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处理,并协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保护快件安全;发生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放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时驳载快件。

第三十九条 高等院校应当设立用于存放、保管快件的场所,为快件投递提供便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与高等院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快件投递中的权利义务。

高等院校可以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通过勤工俭学、开办校园快递、设置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开展校企合作,为师生提供快递服务。

第四十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通过设立快件集中代收代投服务点、设置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为快件投递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业务。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快件;邮件、快件被非法扣留的,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扣件人及时放行邮件、快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夹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四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和电子档案保存应当满足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或者删除。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前款所称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是指寄件人、收件人的名址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以及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种类、数量、时间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为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照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案件。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技术、经费保障,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并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