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6)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快递运单实物保存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未达到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或者未按照规定集中销毁快递运单、删除电子档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邮政行业的其他相关企业和组织,未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