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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3)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档案工作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三)档案库房缺乏防护设施,危及档案完整与安全以及明知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四)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秘密,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三十条 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综合档案馆,是指按行政区划或者历史时期设置的,收集和管理所辖范围内多种门类档案的档案馆。

本条例所称专门档案馆,是指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的城建、科技等档案机构。

本条例所称部门档案馆,是指地方某些专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收集管理本部门档案的气象、测绘等档案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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