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省与台湾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开展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以及相关服务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苏台两地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应当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以两岸同胞福祉为依归,助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
第四条 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积极为台湾同胞在本省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学习、就业、创业、生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构建两岸交流合作平台,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各项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和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 支持台湾同胞联谊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条 对在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鼓励台湾同胞依法在本省投资。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规定,依法进入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国家规定实施特别管理措施以外的行业、领域。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同等享受相关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与本省其他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多种形式扩大在本省的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其在大陆投资企业的分配利润进行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按照本省规定享受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设立全球总部、地区总部以及研发、营销、供应链管理、财务和利润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第十五条 鼓励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到本省投资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计划,按照促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
台湾地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本省注册的法人,可牵头或者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本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本省注册法人的台湾同胞,可以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同等政策。
在本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从事研究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规定申报有关科学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 在本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以同等参加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第十七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任务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支持政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认定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申请智能制造示范车间、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绿色工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环保信用评价绿色企业等认定,获得认定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同等享受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可以被提名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支持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发展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苏台两地开展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拓展农业合作领域。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支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涉台农业园区创新发展,深化苏台农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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