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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2)

第二十一条 支持台湾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在本省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在本省设立持股不超过相应比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鼓励在本省的台资金融机构与本地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整合优质金融资源,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对台湾同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授信。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担保等服务,可以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股权融资,可以在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融资。

第二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大陆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融资的,同等享受本省规定的支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本省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苏台两地投资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联合设立两岸产业投资基金。

第二十三条 支持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昆山市金融支持深化两岸产业合作改革创新试验区和淮安台资企业产业转移集聚服务示范区建设。

支持各类涉台经济园区建设,深化苏台两地产业合作。

第二十四条 支持两岸企业家峰会在本省举办年会等活动,发挥峰会平台在深化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中的促进作用。

第二十五条 支持苏台两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的研究和成果应用,共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十六条 鼓励台湾地区文化艺术团体、台湾同胞参与本省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支持本省文化艺术团体到台湾地区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报国家、省艺术基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本省出版发行单位与台湾地区出版界加强交流合作,参加两岸图书交易会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鼓励台湾同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省广播电视节 目和电影、电视剧的制作。

本省广播电视台、有资质的视听网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地区制作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

支持苏台两地制作单位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

第二十九条 支持苏台两地文化创意产业界合作开展交流互访、人才培养、展览展示等活动。

支持台湾地区文化创意机构、台湾同胞参与本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运营。

鼓励台湾同胞参加本省举办的各类文化创意赛事。

第三十条 支持苏台两地旅游界加强交流合作,持续开展海峡两岸(昆山)中秋灯会、江苏台湾交流灯会等旅游民俗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十一条 支持台湾同胞、台湾地区民间团体和协会在体育赛事、体育文化、体育教育、体育医疗等领域与本省相关机构、团体开展交流合作。

第三十二条 支持对台交流基地在苏台文化、教育等领域交流中发挥作用。对台交流基地可以按照规定申报对台重点交流项目。

第三十三条 支持各级工会、青年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加强对台交流合作。

鼓励在本省的台湾同胞以适当形式参加各级工会、青年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等群团组织及其活动。

在本省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参加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

第三十四条 鼓励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地区慈善组织、台湾地区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和支持本省慈善事业。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地区慈善组织、台湾地区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参加江苏慈善奖评选。

第三十五条 支持苏台两地红十字组织在灾难救助、两岸同胞寻亲、造血干细胞捐献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

台湾同胞在本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六条 台湾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可以按照规定在本省投资设立医疗机构。

台湾同胞取得大陆医师、护士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本省医疗机构申请注册并执业,与本省从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医师,可以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本省申请注册执业。

第三十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招收台湾地区学生,并逐步扩大台湾地区学生招收规模。

在本省高等学校就读的台湾地区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支持苏台两地开展校际交流合作,构建交流合作平台。台湾地区教师可以按照规定到本省任教。

第三十八条 支持台湾地区大学生来本省见习实习。鼓励本省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台湾地区大学生见习实习。

鼓励台湾地区青年来本省就业。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青年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到本省高等学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就业。

参加职业培训的台湾地区大学生,按照规定同等享受本省给予的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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