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3)
第三十九条 鼓励台湾地区青年来本省创业。在本省创业的台湾地区青年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支持服务台湾地区青年的就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吸纳台湾地区青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十条 台湾同胞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台湾居民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台湾同胞在本省从事有关活动,可以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本省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基本社会保障服务;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六)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七)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四十三条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享受下列便利:
(一)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二)住宿旅馆;
(三)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
(四)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办理公交卡、老年人优待证、公园游园年卡、图书馆读者证;
(五)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
(六)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七)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八)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九)在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十)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便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享受前款规定的便利。
第四十四条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居住地的规定与居住地居民同等享受购房、住房保障待遇。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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