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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新产品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应当经过法定的鉴定机构检验合格,取得鉴定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专利产品的生产适用国家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出厂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识标注的规定和依据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七条 对于国家实施工业产品认证制度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经过认证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所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整机的同时,应当保证配件的供应,满足农业机械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十九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保证维修质量,并明示维修质量保证期;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免费重新维修。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受理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投诉并进行调解。

第四章 安全监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报废回收及其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应当进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并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领牌证后,方可使用。

前款所列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牌证:

(一)无产品合格证的;

(二)无来历证明的;

(三)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驶相应的农业机械。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依法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应当暂停使用,经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教育,纠正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六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并予以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停放或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处理。

在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农业机械等证据,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九条 鼓励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报废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到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第三十条  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有专门的拆解和停放报废农业机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一千平方米;

(三)有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没有出售、维修已报废农业机械或者出售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后桥,拼装农业机械、收销赃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一条  报废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报废回收。禁止出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箱、前后桥、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禁止利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持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接受群众监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统一标志、标识。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农业机械相关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驾驶、操作人依照法律、法规自愿成立农业机械安全互助组织,完善救助机制,降低经营风险。

对国家规定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农业机械,开办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保或者变相拒保。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企业、科技服务单位和农民兴办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建立服务网点;鼓励、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实行联合经营或者合作经营,为农民提供各项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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