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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2)

第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建立城市快速路应急保障预案,提高应对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城市快速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城市快速路运行管理进行评价分析,针对常态交通拥堵和事故多发点段,从道路改造、完善交通设施、优化交通组织等方面进行会商论证并完善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城市快速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或者进行地下管线穿越作业,或者擅自跨越、穿越城市快速路,或者利用附属设施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城市快速路安全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利用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危及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者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从事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城市快速路、桥梁、隧道安全的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损坏、涂改、遮挡或者擅自移动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城市快速路安全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驾驶其他禁止在城市快速路通行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不遵守城市快速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负有城市快速路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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