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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决定
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决定》已由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决定



(2025年4月25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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