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9)
(七)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八)违反第九项规定,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的,由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九)违反第十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十)违反第十三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十一)违反第十五项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非住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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