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发布《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3)
a. Sold 已售
b. Return 运回
c. Abandoned & Consumed 放弃和消耗
d. Donated / Given Away 赠送
English 英文 Chinese 中文

0.00 0.00 0.00
总毛重 总净重 总值

Remarks 备注: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exhibits, i.e, model no. and serial no. of machine, equipment, accessories, materials of exhibits must be specified. 展品(机器、设备、配件、原材料等)的详细规格资料,即型号、序号必须详细填报。



附表3
需审批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 a.活动物及活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b.进口动物血清制品、疫苗和生物制品;
c.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产品(熟制、腌制肉类除外)、鲜蛋;
d.非食用性动物产品:详见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2024年第208号)
e.饲料产品:配合饲料、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鱼粉、鱼油、水产渣粉除外)、宠物食品和咬胶(罐头除外)。
f.动物源性中药材:鹿茸、鹿角、蛤蚧、地龙、乌梢蛇、牛黄。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 a.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
b.果蔬类:新鲜水果;
c.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油菜籽以及其他杂粮类等;
d.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以及其他杂豆类等;
e.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
f .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
三、转基因动植物产品 涉及转基因标识目录范围的动植物产品,应声明是否“转基因”,如含转基因成份应提供农业部出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四、特殊物品 入境的血液等人体组织(人类的全血、血浆、血清、特殊血液成分、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分泌物、排泄物等)、病原微生物(可以侵犯人体,引起感染甚至传染病的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朊病毒等菌(毒)种及样本以及寄生虫)、生物制品(人类医学相关领域的血液制品、人体蛋白、疫苗、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核酸等生物活性制剂)应经审批签发《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单》。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准入境,入境后应接受监管。



附表4
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
序号 产品类别 参加展销条件 备注
1 动物、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 展览用途:
1. 动物、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1) 进境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将在许可证中列明;(2) 随附出口国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证书。
2. 非食用动物产品:(1)《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内,I级、II级风险级别产品,入境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将在许可证中列明;(2) 除IV级风险级别产品外,入境时随附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
展销用途:
1. 动物:(1) 来自《允许进境食用/观赏用/种用水生动物国家/地区及种类名单》中公布的产品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2) 进境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将在许可证中列明;(3) 随附出口国家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证书。
2. 非食用动物产品:(1) 来自《允许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中公布的产品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2)《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内,I级、II级风险级别产品,入境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3) 除IV级风险级别产品外,入境时随附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
3. 动物源性饲料:(1) 来自《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中公布的产品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2)《关于修订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2015年第144号)列明的I、II级风险级别产品,入境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3) 入境时随附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
4.动物源性中药材:(1) 来自《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中公布的产品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2)入境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3) 入境时随附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 详见官方网站: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