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3)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大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其他主体决定前款事项。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服务区域所在地街道办镇政府书面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并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十人以上业主公开联名可以向街道办镇政府或者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收到申请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街道办镇政府。街道办镇政府应当及时审核是否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已符合条件而建设单位尚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
第十九条 街道办镇政府依法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建设单位不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镇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镇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依法完成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阶段发生诉讼、行政复议的,诉讼、复议处理期间不包含在筹备期限内。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向街道办镇政府交纳。街道办镇政府应当将筹备费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街道办镇政府应当将筹备费用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具体标准、使用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审议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和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二)下一年度业主大会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
(三)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镇政府经调查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及时撤销,书面要求召开的;
(四)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会议事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日。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临时召开的事由。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由街道办镇政府确认。
公示期间,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业主意见并集体讨论。业主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提出,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处理并答复。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调整异议事项,并重新公示。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未及时处理业主异议或者业主对答复不满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镇政府提出。街道办镇政府应当在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责令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公示事项。未经改正,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不得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在会前告知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电子投票、书面征求意见和集体讨论的形式表决事项。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投票期限不超过三十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投票期限不超过六十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大会会议当场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应当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业主应当明示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形式投票的,业主应当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证明业主身份的材料,选票、表决票应当由具有表决权的业主签名。
任何人不得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业主的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由街道办镇政府妥善保管,以备查询,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采用电子投票的,投票结果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公示表决结果。采用集体讨论或者电子投票形式的,表决结果公示期为十五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表决结果公示期为三十日。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已投票业主的房号、专有部分面积、表决意见,已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未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全体业主表决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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