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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4)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逾期未公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街道办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逾期不改正的,由街道办镇政府公示。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示期限届满,对表决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表决结果自公示期限届满次日起生效。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自表决结果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全体业主。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一个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一名业主代表所代表的业主户数一般不超过四十户。业主代表由业主小组推荐产生,业主小组可以按幢、单元、楼层或者结合实际情况组成,一个业主小组推选一名业主代表,代表本小组的业主出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业主代表推选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设置,任期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致。

业主代表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集本小组业主意见;涉及事项需要业主书面投票表决的,应当征得业主本人对表决意见的签字确认;

(二)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小组职责,组织业主小组开展议事活动,并将结果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三)收集本小组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向业主委员会反映;

(四)建立本小组工作档案;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代表出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行推选临时业主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监事,三名以上监事可以成立监事会。

监事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居(村)民委员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成立监事会的,其中业主成员人数不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监事任期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致。

监事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不领取报酬和补贴。监事和监事会不得行使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权。

监事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工作职责、工作经费等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对于不履行业主义务,侵害业主共同利益行为的业主,业主大会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中对其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或者业主自荐、联名推荐的方式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组在街道办镇政府指导下审查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分期建设项目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建筑面积和进度等,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办法。

鼓励党(团)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业主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镇政府备案。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镇政府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街道办镇政府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标注届数。

业主大会印章可以由业主大会委托街道办镇政府代为保管;需要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向街道办镇政府提出。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需要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经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

(三)拟订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公共收益使用与管理办法;

(四)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再次筹集;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年公示业主委员会成员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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