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3)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巡查管理和客流疏导调控,维护景区景点游览秩序。
旅行社、导游和领队应当带头遵守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开展校园文明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督促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引导文明上网。
第三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规范行医、引导文明就医,加强医患沟通,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环保设施,逐步在城市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刻、乱贴乱发小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有组织地利用上述行为进行宣传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二)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遛犬不牵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清理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养犬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罚款后仍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五)携带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作为、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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