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悬挂、张贴影响景观的物品;
(四)在核心景区内养殖家禽、牲畜;
(五)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六)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
(七)捕猎野生动物、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等;
(八)攀折、钉拴林木,擅自挖掘树根、竹笋,擅自采摘花果;
(九)在禁止区域内携犬、垂钓、游泳;
(十)烧荒、露天烧烤、丢弃火种;
(十一)在山林禁火区或者防火期内吸烟,在指定范围外烧香点烛;
(十二)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从事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新增摩崖石刻、碑碣、雕塑等;
(三)设置户外广告;
(四)举办大型或者营业性的游乐、演出、会展等活动;
(五)开展水上训练、竞赛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因项目建设、林相改造、抚育、更新等原因需要采伐林木、占用绿地的,应当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八条 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及公共设施,确保安全。
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有关规定,采取防尘降噪等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三山南山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培育文化旅游产业,建设智慧景区,发挥综合效益。
第二十条 进入三山南山风景区的门票,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安全防范工作:
(一)做好标牌标识统一工作,设置三山南山风景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文明旅游等标牌;
(二)根据三山南山风景区游客容量,提前规划游览路线,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
(三)制定并公布三山南山风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明确救助机构和救助人员职责,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做好消防安全,完善消防设施,明确消防责任,避免火灾事故,确保人文建筑不受损毁。
第二十二条 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三山南山风景区的规划、承载能力和游客需要,合理布局经营服务网点。
第二十三条 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从事观光游览的车辆、船舶等交通营运工具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使用清洁能源,保持车体、船体清洁。
游览车辆运行路线和停靠站点、船舶航线和停靠码头的划定或者指定,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从事观光游览服务的车辆、船舶等交通营运工具,应当依照规定线路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靠。机动货车、工程车等重型车辆因建设需要进入景区的,应当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游览需要和客流量,会同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适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设定临时停车区域,并提前向社会预警、公告。
第二十五条 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事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三山南山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三山南山风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三山南山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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