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3)
(一)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村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开荒、私埋乱葬、修坟立碑等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悬挂、张贴影响景观的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在核心景区内养殖家禽、牲畜的,按照每只(头)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的,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废弃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捕猎野生动物、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没收工具、捕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攀折、钉拴林木,擅自挖掘树根、竹笋,擅自采摘花果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止区域内携犬、游泳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内垂钓的,按照《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烧荒、露天烧烤、丢弃火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山林禁火区或者防火期内吸烟,在指定范围外烧香点烛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条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以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占用、围圈、填埋、堵截三山南山风景区水体、水面等活动造成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改变的;
(二)新增摩崖石刻、碑碣、雕塑等;
(三)设置户外广告的;
(四)举办大型或者营业性的游乐、演出、会展等活动的;
(五)开展水上训练、竞赛等活动的;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及公共设施造成破坏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利用车辆、船舶等交通营运工具擅自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从事观光游览经营服务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事观光游览服务的车辆、船舶等交通营运工具,未按规定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货车、工程车等重型车辆没有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驶入三山南山风景区内非公共交通道路区域的,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和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核同意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进行不符合三山南山风景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二)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三)违反三山南山风景区规划进行违法建设、损毁景物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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